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06號原 告 陳盈池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張欽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季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謝季翰、李芝瑜、岳皓宇、宇聯國際文化餐飲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謝季翰返還250萬元、岳皓宇返還50萬元,及均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核原告先位聲明請求之金額,與備位聲明合計請求之金額均為300萬元,且先、備位之訴互為預備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