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25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何湘茹律師即陳錦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94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萬4,387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見司促卷第5頁),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16日(見司促卷第5頁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萬9,12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33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8,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附表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9萬4,387元 利息 99萬4,387元 112年6月7日 115年7月16日 (3+40/365) 16% 49萬4,741.59元 49萬4,741.59元 合計 148萬9,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