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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33號原 告 陳孟修被 告 陳于喬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嵎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