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50號原 告 昱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塏訴訟代理人 謝琮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靜如、王衍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