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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70號原 告 朱黃日菊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被 告 朱震枝

朱文源朱德森朱鎮邦朱茂信朱家宏朱品圜朱靜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管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裁定兩造所共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管如附圖1所示等語。其中原告具體分管位置如起訴狀附圖1所示之I1、I2部分(面積暫計198.36㎡)。又系爭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00元,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原告主張分管使用之面積為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428,192元(計算式:7,200元/㎡×198.36㎡=1,428,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扣除原告於調解時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6,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