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77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被 告 蔡宗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5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40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萬39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孫愷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52萬404元) 1 利息 52萬404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8月16日 (152/365) 9.88% 2萬1411.56元 2 違約金 52萬404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8月16日 (152/365) 0.988% 2,141.16元 小計 2萬3552.72元 合計 54萬3957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