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周坤成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旭裕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000元(計算式:1,570,000元+1,300,000元=2,8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