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97號原 告 莊燕茹送達代收人 王孟穎
一、原告與被告李亞凡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