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蔡文福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尉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