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林惠宜被 告 林欣宜
江柏仁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林欣宜、江柏仁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林欣宜、江柏仁各給付美金87,400元、108,981.19元及其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5年1月19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31.865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7,687元{即(87,400+108,981.19)X31.865=6,257,68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4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