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00號原 告 守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淯淂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泳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