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13號原 告 呂宇澄
呂長嶧陳春梅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陳虹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林志峰、林俊豪間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450元(計算式:1,996,450元+150萬元+150萬元=4,99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