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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16號原 告 楊玉滿即勢恆工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湘婷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7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8,000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7,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