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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1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尹詩芩被 告 鼎煜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佳萱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1萬009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8月27日已可確定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134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09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1萬90元) 1 利息 81萬0090元 115年4月4日 115年8月27日 (146/365) 3.22% 1萬433.96元 2 違約金 81萬0090元 115年5月5日 115年8月27日 (115/365) 0.322% 821.85元 小計 1萬1,255.81元 合計 82萬1,34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