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22號原 告 宏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李厚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萬932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