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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33號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被 告 葉綺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葉綺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綺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6月22日已可確定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0,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民國/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79萬3,042元 1 利息 49萬6,557元 114年9月17日 115年6月22日 (279/365) 15.99% 6萬691.65元 2 違約金 49萬6,557元 114年10月17日 115年6月22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即違約金收取合計1,200元) 1,200元 3 利息 29萬6,485元 114年8月22日 115年6月22日 (305/365) 13.78% 3萬4,139.64元 4 違約金 29萬6,485元 114年9月8日 115年6月22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即違約金收取合計1,200元) 1,200元 小計 9萬7,231.29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89萬273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