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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44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被 告 汪湘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2萬611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8萬19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2萬1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孫愷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 152萬6110元) 1 利息 38萬2353元 115年5月29日 115年8月19日 (83/365) 15.09% 1萬3120.16元 2 違約金 38萬2353元 115年6月30日 115年8月19日 (51/365) 1.509% 806.18元 3 利息 41萬480元 115年5月19日 115年8月19日 (93/365) 13.47% 1萬4088.01元 4 違約金 41萬480元 115年6月19日 115年8月19日 (62/365) 1.347% 939.2元 5 利息 44萬9744元 115年5月25日 115年8月19日 (87/365) 15.73% 1萬6862.44元 6 違約金 44萬9744元 115年6月25日 115年8月19日 (56/365) 1.573% 1,085.4元 7 利息 28萬3533元 115年6月13日 115年8月19日 (68/365) 15.99% 8,446.33元 8 違約金 28萬3533元 115年7月14日 115年8月19日 (37/365) 1.599% 459.58元 小計 5萬5807.3元 合計 158萬1917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