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58號原 告 吳鎧麟
一、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尚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14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