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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74號原 告 蔡弘毅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消費)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