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99號原 告 林宜君訴訟代理人 李昭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婉嬬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