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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醴上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百慶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醴新餐飲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