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曾永池訴訟代理人 賴麗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廷峻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