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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沈佳慧訴訟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翔仁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