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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17號原 告 莊文賢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豪、林昱勝、莊秀美、林瑞衛、林君盈、林政哲、陳甫斌、陳金士、林月桂、陳永福、吳增雙、張裕成、鄭雅文、陳正傑、張敏珠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9萬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81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81萬3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