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 告 許宸碩上列原告與被告范一民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地籍謄本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參照)。另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就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5月19日登記收件字號:111年雅普登字第031470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就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5月20日登記收件字號:111年雅普登字第031480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核其性質係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二之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及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二者較低者為準。基此,原告應陳報「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地籍謄本」,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附表一編號 地號土地(臺中市潭子區家福段)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709地號 220.02 全部 2 707地號 349.78 3/100 3 707-1地號 6.04 3/100附表二編號 地號土地(臺中市潭子區家福段)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686地號 154.39 全部 2 686-1地號 4.8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