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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4號原 告 氶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萬2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