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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被 告 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芝被 告 洪岳鵬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岳鵬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4萬4,0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5,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8萬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新臺幣/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67萬5,000元) 1 利息 5,167萬5,000元 115年5月22日 115年6月3日 (13/365) 3.75% 6萬9,017.98元 小計 6萬9,017.98元 合計 5,174萬4,018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