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林宥霖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2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92,570元) 1 利息 56萬元 115.6.5 115.6.7 (3/365) 14.98% 689.49元 小計 689.49元 合計 593,2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