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張演原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旼達間請求(智財)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張演原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旼達間請求(智財)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