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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41號原 告 元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倫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昶平、吳菀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0,73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孫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