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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葉鈺汶上原告與被告盧秀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主張之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參照)。

二、查報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例如請求之金額),並以該金額輸入司法院網站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g

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得出第一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繳之;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則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