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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64號原 告 陳琪恩

張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道周律師被 告 劉慈薈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代號A所示,面積1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陳琪恩。㈡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與上開同段791-57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代號B所示,面積0.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張嘉珍。觀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返還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斷,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土地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220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萬9080元(計算式:115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萬2200元/㎡×原告預估系爭土地之占用面積合計約1.4㎡=5萬9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