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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68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平安歸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仲被 告 陳建安

蕭水龍陳美端上原告因給付價金等事件,對被告平安歸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8,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