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 告 王秀珍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淑涵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4,3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3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