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75號原 告 顏維宗
顏維國顏來發顏天祥張勝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昱璇律師被 告 陳春生
顏愷享李陳寶螺李智興李智明李明峻李承澔李翎瑜李宗賢張惠美李有財李有利李健松李健川翁國華翁清雄顏永椿陳玉祥荷風荷園顏傳順許淑美徐秀雄徐坤厚顏厥壤顏林秀雲顏玉梁顏玉柱顏玉仙何張釮顏清坤顏清傳李秀蘇蔡剩顏綠院李蔡阿却李明龍李玲珠李鴻文李玲梅李家霖李尚任李明瑞李明全李建銘顏國欽
顏瑞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萬677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18條、第821條之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附表被告欄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及附表編號欄所示之地上物移除,並將該建物坐落之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斷,又查系爭土地位屬第一種商業區,於起訴日即115年7月24日之2年期間內,與系爭土地相近,且位處同一地段及街廓、同屬第一種商業區之同段472-32、472-33地號土地(非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3438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58空間資訊網、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又據原告所提附圖粗估,暫以原告自陳遭無權占用面積1000平方公尺計算,是上開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系爭土地交易價額暫核定為7343萬8000元(計算式:7萬3438元×1000㎡=7343萬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343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政鋼附表:編號 被告 構造 樓層 門牌:臺中市梧棲區 A 陳春生 磚造+鐵皮+土石(平房) 1樓 中央路1段628號 B 顏愷享 加強磚造+鐵皮(透天厝) 2樓/3樓 中央路1段630號 C 李陳寶螺、李智興、李智明 磚造(透天厝) 2樓 中央路1段626號 D 李明峻、李承澔、李翎瑜、李宗賢、張惠美 RC+磚造(透天厝) 3樓半 中央路1段618號 E 李有財、李有利、李健松、李健川 磚造(平房+透天厝) 1樓/2樓 中央路1段620號 G 翁國華、翁清雄 鐵皮+磚造(透天厝) 2樓 中央路1段616號 H 顏永椿、陳玉祥 鐵皮+磚造(透天厝) 2樓 中央路1段608號 I 荷風、荷園、顏傳順、許淑美 RC(透天厝) 2樓半 中央路1段610號 磚造(平房) 1樓 中央路1段602號 J 徐秀雄、徐坤厚 RC (透天厝)+平房 2樓半+1樓 中央路1段612號 J1 徐秀雄、徐坤厚 RC (透天厝)+平房 2樓半+1樓 中央路1段612號 K 顏厥壤 磚造(透天厝) 2樓 中央路1段612號 L 顏林秀雲 磚造(平房) 1樓 立德街198-1號 M 顏玉梁、顏玉柱、顏玉仙 貨櫃 1樓 無 N 何張釮 RC(透天厝) 4樓 中央路1段602-1號 O 顏清坤、顏清傳、李秀蘇 磚造 2樓 中央路1段614-1號 RC(透天厝) 3樓 中央路1段614號 P 蔡剩 磚造(平房) 1樓 中央路1段616號 Q 顏綠院 磚造+鐵皮(透天厝) 2樓 中央路1段614號 R 李蔡阿却、李明龍、李鴻文、李家霖、李玲梅、李玲珠 鐵皮+磚造(透天厝) 2樓 中央路1段626號 S 李尚任、李明瑞、李明全、李建銘 磚造(透天厝) 2樓 中央路1段622號 T 顏國欽、顏瑞榮 磚造+土石 1樓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