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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85號原 告 林美宏被 告 曾天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本件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4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0萬336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5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574萬元 574萬元 2 利息 574萬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7月26日 (208/365) 16% 52萬3362元 3 本金 4萬元 4萬元 合計 630萬3362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