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88號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被 告 洪浩寧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7,555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共817,555元),應繳裁判費10,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含違約金共79萬4,449元) 1 利息 64萬5,271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6月22日 (160/365) 6.87% 1萬9,432.38元 2 利息 14萬6,778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6月22日 (152/365) 6.01% 3,673.55元 小計 2萬3,105.93元 合計 81萬7,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