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90號原 告 童偉輝被 告 鄭睿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8樓之6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600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5萬5100元,有本院函查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115年課稅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5100元。關於聲明第2項請求積欠租金、違約金4萬3000元部分,應併算之,至聲明第3項請求自114年6月25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4600元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7月27日,核定為5萬9800元(計算式:4600元×13個月=5萬9800元,不足1月者不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7900元(計算式:5萬5100元+4萬3000元+5萬9800=15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