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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97號原 告 利通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奇儒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1號),惟被告玖益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1,250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