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郭柏志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巧蓮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