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承鑫修繕維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博承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昀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2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67,4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7,423元,應繳裁判費11,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