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12號原 告 林連彬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易瑲、賴惠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