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13號原 告 湯献彰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蔡代群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8年4月8日就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及於108年5月8日為系爭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物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108年5月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予原告所有。而系爭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備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000萬元,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擇價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