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16號原 告 顏于智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柏全律師被 告 林志豪即徐雅玲之繼承人
林建勳即徐雅玲之繼承人
林慈欣即徐雅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