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18號原 告 周緁誼即奕綺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侶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耀盛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加盟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44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具狀陳報其訴之聲明第1、2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即請求不存在之違約金債權之具體數額為何,如無法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165萬元),憑以確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該部分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