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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22號原 告 得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昌諭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分未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8萬3,862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萬3,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政鋼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