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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 告 姚美玲

劉競華被 告 黃太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應以原告起訴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612號確定判決即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0265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2372號債權憑證所載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另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9月15日所為98年度裁全字第5050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誤繕505,逕予更正)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原告上開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請求確認之系爭債權數額為100萬元,系爭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範圍亦為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