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9號原 告 莊民岳關 係 人 徐美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正「臺中市○○路00巷00000號1樓房屋之建物及其所坐落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承租「碧根陽光廣場A18區編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0巷00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未依約給付租金,經其終止租約,爰請求: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000元;㈢被告應將宇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於系爭房屋地址之公司所在地辦理變更登記(遷出)。經查,聲明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揆諸前開說明,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交易價額定之。為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陳報「臺中市○○路00巷00000號1樓房屋之建物及所座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