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陶文因上列原告因返還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