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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97號原 告 劉達源送達代收人 阮秀美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民雄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另本件被繼承人洪民雄已死亡,惟原告未陳報其繼承人究為何人,該部分起訴程式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繼承人洪民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證明,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17